劳动争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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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本人在03年11月与南京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今年1月初该公司通过email通知我说解聘与我的劳动关系,而我在此公司一直从事销售工作(负责销售区域在异地)当时03年与该企业签订过一份南京市劳动合同什么的,之后一直都没有再签订过劳务合同,都是签订该企业自己制定与销售有关的协议,协议里也有附带说什么完成公司的相关任务就给转为该公司的员工什么的,如果没有完成该企业完成下达销售任务就如何如何的,可是这么多年来不管是否完成该企业的销售任务,都没有任何一个销售人员有和该企业再签订过劳务合同。该公司也未曾给我们销售人员买过任何国家规定要‘两险’
    今年该公司以本人09年销售业绩不佳为由解聘本人,而该公司也并未对我进行任何的补偿,并且以我有过去签订的合同货款未完全回款为理由拒绝给我报销我的相关差旅费(该企业并未有要求销售人员离职催回余款的相关规定)反倒是该公司老板违反该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签订我负责区域的合同(公司销售政策规定是不允许任何人签订销售人员所负责区域的任何合同的)!这里我想请问各位法律人士,我该通过那些办法得到我应有的所得?我这种情况该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补偿我?(我基本工资是1000圆,从03年到今年都未曾改变)
    如今最关键的是由于本人现在离开南京在较远的老家,由于前期销售的投入,付出较多费用在市场的开拓上,对此我经济上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很快需求立即从事新的工作,在经济上和时间上需要专门来到南京进行这方面的维权有非常大的局限性,所以在这里我真诚的请求各位法律人士帮助我应该如何在我现有的情况下最有效的进行合法的维权,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援助代理?在此我万分感谢大家了!谢谢
来自: 218.87.129.199 留言时间: 2010/2/16 10:51:42
回复内容 可以申请仲裁,电话或面议。
回复: 季 回复时间: 2010/2/22 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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