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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被单位解除,跪求帮助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于2008年5月入职南京一家外企,2009年10月被发现患有重大疾病,其后住院手术并病休6个月。今年5月病休期满回单位上班,发现我原来的办公室已被新人占用,整个部门办公室已没有我的办公桌椅,公司电话簿上也没有了我的电话号码。
随后人事部告知我,在我休病假期间,因发现我经手的一份大额发票过期,导致增值税不能抵扣,公司有重大损失。因而以我的工作有过失导致公司有损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我出具书面说明还原事情本来面貌:我在发票抵扣有效期内已将发票交财务人员处理,财务人员处理过后归还给我,我为防遗忘还特地在发票上粘贴纸条注明“发票经财务备案”,随后把发票连同合同移交给其他同事。这些都有同事作证。但公司认为同事有做假证之嫌,且是间接证据。我提供不出财务人员签字签收的直接证据,因而判定是我没有将发票交财务处理。现公司已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
我的重大疾病在去年11月份只处理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因手术方案的问题没有处理,这些在医院的病历上都有记录。今年4月份复查时,医生已出具住院通知进行第二次手术。因我的病情暂时不影响工作,且法定病假已到期,我便没有住院手术,想先回单位上班。哪知公司已设下如此圈套。
种种迹象表明,在我未上班时,单位已做好和我解除合同的准备。且对我提供的证人证词一味地质疑和否决。其用意很明显。
请问:
1、 问题的焦点在于我是否将发票交财务人员处理过。公司基于我提供不出直接证据(财务人员的签字)而判定是我的失误造成损失是否合法有效?
2、 如果公司要求我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3、 医生已开出第二次住院的通知,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4、 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谢谢!
来自: 112.2.228.105 留言时间: 2010/5/8 1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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