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下法院民三庭在审理原告南京逸品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友、南京亚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叶国友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触犯法律,经院长批准,依法对被告叶国友作出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原告南京逸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叶国友、南京亚嘉广告有限公司欠其广告款为由诉至白下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9600元及逾期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叶国友提供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书写的四张收条,证明其已给付广告款18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对其中一张3万元的收条提出异议,认为收条的内容、签名是其所写,但日期是伪造的,该收条可能是其以前所写收条变造的。被告叶国友拒不承认收条系伪造,原告遂申请对收条进行笔迹、成文时间鉴定。在该院组织双方对送检材料质证时,被告叶国友仍不承认收条系伪造。而在该院已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被告叶国友却承认了该收条系其工作人员伪造的。该院认为,被告叶国友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对其实施民事制裁。鉴于被告叶国友能及时承认错误,有悔改情节,该院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被告叶国友现已主动将罚款交至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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