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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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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说  明

   交通厅                   :   

  

针对目前绿通检测设备的投标活动的投标主体人资质问题的说明,我司做如下说明,供贵司参考:

1、我公司作为制造商北京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授权代理方参加投标,符合法律规定。

我公司与制造商是委托代理关系,制造商虽不亲自参加投标,但制造商承担其授权范围内的我公司参加投标的所有法律后果。在投标活动中,我公司负责投标的商务活动,技术方面包括生产、销售、安装、调试、货物转让等由制造商直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我公司作为代理商,本身不具备上述资质,但被代理人(给代理商出具投标授权的授权人即设备制造商)符合上述要求的资质,所有的资质要求由制造商承担,是符合上述法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按照此条规定,当履行合同时,由于制造商具有相应资质,放射源的实际

转让行为由制造商(给代理商出具投标授权的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有关放射源的转让要求。

2、限制有履约能力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同时违背商务习惯。

制造商由于主要精力集中在生产制造方面,将投标委托代理商进行,符合各取所长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则。况且代理投标授权在国际招标项目中比较常见。国际招标时,外国制造厂家不方便直接投标,经常委托国内代理商代表其参加投标。

据调查,目前全国有关绿通检测设备的招标文件中,针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基本是允许厂家或代理商都可以参与投标的,代理商中标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山东、河北、河南(仅是招代理商)等。
     例如(见附页):

                                         

综上,作为具备相应钴源资质的设备生产商,授权其代理商从事某个区域某项目的销售活动,只要遵循法规要求办理好放射源源转让手续,在钴源转让过程中的所有文件齐全即可(这是咨询:贵州环保厅辐射科工作人员、江苏省苏州环保局工作人员的回复)。我司作为有资质制造商的代理商参加投标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人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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