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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休息被石凳砸伤,由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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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休息被石凳砸伤,由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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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05年初,原告徐平与父母游完夫子庙后,来到本市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内的石桌旁休息,徐母坐在石桌旁的石凳上,突然原告手撑着的石桌面倒了下来,重重砸在其的右脚上又断为两截,原告父母立即将原告送往附近的南京市中医院急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夫子庙派出所民警出警拍了现场照片。由于伤势严重,南京市中医院建议原告父母将原告转至南京南华骨科医院治疗,原告于当天下午在南华骨科医院做了手术,后切除了右脚第二脚趾,落下了终身残疾。2005年3月原告出院,医院出具了休假一个月的证明。事发后,原告父母多次找到秦淮区夫子庙管理局和秦淮区建设局,要求给予一定赔偿,协商赔偿无果。2005年7月,徐平将上述两单位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9012.30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763.70元、营养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51000元整。
争议焦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秦淮区建设局称,该单位于2003年承担了夫子庙地区平江府路组织改造工作,由于拆迁的原因,2003年10月后才建设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第一期工程,当时只建造了标志性建筑,并没有建石桌和石凳,第一期工程结束时我局拍了现场照片留存,2004年4月经秦淮区区长办公会确定,该广场移交给夫子庙管理办管理,2005年2月发生的石桌面砸伤原告的事件,我局并不知情,我局既不是石桌和石凳的建设者,也不是管理者,故不应由我局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责。另外,原告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被告夫子庙管理办公室则辩称,我办不是致伤原告的石桌面的建设者,也不是该市民广场上固定建筑的管理者,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4月1日秦淮区区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记载,我局只负责对该市民广场的市容环卫负责,所以原告诉我办赔偿其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
秦淮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它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市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是公共场所,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安全性能较好的公共设施?D?D石桌、石凳供游人休息,且应定期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现根据有关文件的记载,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从2004年4月起划归被告夫子庙管理办管理,2005年2月8日原告在广场内休息时被石桌面砸伤右脚,致终身残疾,被告夫子庙管理办应对原告所受伤害负赔偿责任。而原告方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区建设局是致伤原告的石桌面的所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区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庭一审宣判被告夫子庙管理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平医疗费9012.30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756.70元、营养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5749元。同时驳回原告徐平对被告秦淮区建设局的诉讼请求。(以上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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