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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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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远离知识产权被侵之痛 ──南京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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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不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难以替代的无形资产和资源,甚至是企业的发展命脉,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大量增加,类型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活力,另一方面也考验着法院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给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课题。

近日,记者对南京市民营企业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南京中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民营企业侵权现状不容小觑

量多面广系列案件增加,民企维权意识强烈。据南京市院民三庭的一项调查统计,2003-2004年,南京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类涉诉案件共计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除了数量上的增加,在覆盖面上,这174件案件涵盖了知识产权纠纷的所有类型,其中专利权、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所占的比重较大,达到了83.94%。和以前知识产权案件零敲碎打的情况不同,近两年来,以一个企业为诉讼主体的系列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南京民企做诉讼一方的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如金盛集团、金箔集团、中脉科技、先声药业等该市十强民营企业均先后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过诉讼。其中绿江种苗、油力特公司因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连续起诉10起案件。现代雕塑中心近四年来共涉著作权纠纷案45件,绝大部分以原告身份出现,被告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安徽、辽宁、湖南、宁夏等省市。这不仅意味着企业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有所加强,更体现出南京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点,以诉讼为手段,抢占市场的现代经营策略。

判诉比高低有别,民企价值取向差异较大。从判决结案的案由来看,如果排除绝对数量的影响,以同类型案件判决数量与起诉数量的比例?D?D判诉比分析,可以清楚感到南京民企的诉讼价值取向。其中,著作权案件判诉比32.35%,专利案件判诉比为22.22%,不正当竞争判诉比为47.62%,技术合同判诉比为63.16%,商业秘密判诉比为33.33%,商标纠纷为37.5%。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判决率33.33%为参照,技术合同判诉比最高,为63.16%、不正当竞争次之,为47.62%,均远远高于平均判决率。计算机软件与植物新品种的判诉比均为0,远远低于平均判决率。

为何不同案由的判诉比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究其原因,判诉比高的,一是有些案件案情、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非得法院解决不行。二是分清是非、诉讼赢输事关企业发展大局,当事人希望依仗法院作出公断。比如,在“南北万国之争”中,“金陵万国”与“北京万国”同是从事司考培训业务的机构,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在“北京万国”起诉“金陵万国”之后,“金陵万国”断然还击,起诉“北京万国”进行不正当竞争判诉比低的,或者因为有些案件由于其特殊背景,当事人不愿意在诉讼过程中过多耗时费力,案件本身的是非输赢对企业影响并不大,不等判决就自行尽快结案了事。还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从自身发展的大局出发,权衡利弊理智地自行解决了纠纷。如植物新品种案件,绿江种苗、油力特公司因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连续起诉的10起案件,全部以撤诉调解结案。

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加,案件呈现高智能化倾向。据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旺林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了全省首例转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出现了请求确认不侵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特殊标志保护、权利冲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如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因91103346.7号中国专利发生的纠纷,共涉及专利侵权、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前临时禁令以及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错误请求损害赔偿4个案件。

涉及责任竞合、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反诉赔偿、多项诉讼主张的案件也明显增加。此类案件不仅在类型上新颖,在其侵权手段和方式上也越来越隐蔽,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王庭长分析认为,当前此类案件,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小打小闹,而是作案成员等级分明、制假设备技术先进并形成一条龙规模的生产工厂。

案件标的巨大、冲突加剧,知识产权已成企业发展命脉。据统计,2005年南京中院新收案件总标的为9694万元,其中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44件,100万元以上案件25件。如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错误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达3000万元。高额的诉讼标的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资金流,尤其对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更是关乎到整个企业的成败。

由于诉讼的成败对企业生命攸关,因此诉讼双方在庭上庭外的争夺都十分激烈。如江苏省专利权人许某因多项专利权被侵犯连续起诉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地毯有限公司,法院依法下达了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但被告继续出口涉嫌侵权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对此原告反映强烈,连续请求法院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故法院依法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0日,并对被告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莫让侵权成了绊脚石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两年南京民企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主要原因是与民企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以及维权不当有关。

知识产权的知识欠缺,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在麦克奥迪诉润豪光电、夏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窃取了图纸、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造成原告客户减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其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而其经营信息又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而且原告诉称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年中,南京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共9件,大多是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内容、保护程度认识不够有关。据了解,在专利案件中,企业维权不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些权利人不重视专利文件的撰写,人为地将技术方案写的很具体,结果使他人比较容易地通过变动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而逃出专利保护;一些企业对于外聘技术人员的职责任务规定不明确,结果导致一些技术成果流失,或产生权属纠纷;还有一些企业没有长远眼光,未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管理,遇到纠纷忙于应付。

请求赔偿数额不切实际,与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距。以该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为例,两年来原告的诉请额高达3241.3万元,而法院实际支持额289.5万元,支持率不到9%。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本身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当事人对其价值大小不容易把握,而且,作为新类型经济案件,相关法律制度远不如其他法律普及程度高,当事人对侵权损失的赔偿规定不甚了解,往往主张数额偏高。另外,因知识产权受侵害产生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因举证不足,其诉请金额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溧阳胶印厂诉南京某土特产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委托他人创作、获得市场认可的“古人饮茶图”,被被告仿制在茶叶包装盒上使用,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近2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侵犯的是著作权,应以作品的正常稿酬的合理倍数作为其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以原告销售茶叶包装盒的损失计算,故法院在判令被告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国际保护意识薄弱,诉讼准备不足。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技术领先的国外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市场。知识产权先行是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而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并不缺乏原创性、基础性、技术的研发能力,而是不能对其成果进行有力的保护。有的企业重发表论文和科技评奖,轻专利申请,因而无法通过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进行保护;有的企业没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历,对专利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一片空白;在注册商标方面,许多企业不注意对自身知名商标的保护,缺乏对商标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

据统计, 2003-2004年南京中院共判决外国、港澳台主体作原告的案件12件,国内主体(被告)败诉10件,败诉率高达83%。这说明一旦引起诉讼,内地企业明显准备不足。

部分企业以侵权谋高利润,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意识不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号称生物医学工程的产品上,反复突出使用药科大学中国药大高新科研成果等字样。并在产品宣传中,称自己产品是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假冒专利号。同时,在另外两起案件中,也搭便车,多次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与他人雷同的内容和形式,侵犯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当然不为法律所容。该公司的行为仅是一些企业的侵权谋取高利润的一例。从两年来以判决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原告胜诉20件,败诉8件,胜诉率71.43%,被告胜诉7件,败诉27件,败诉率79.41%。被告败诉的案件仍然较多,这些反映出目前一些民企虽然注意到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但仍然停留在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来获得超额利润的低层次思维上。

   

让企业既赢官司又赢市场

吕某下岗前在原单位开发了一项技术方案,但未被单位采用,单位改制后他下岗回家,发现用自己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已公开销售,于是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从双方利益和市场角度出发,法官反复做了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技术转让协议。

南京中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认识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有些案件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权利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知识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应用。针对这一情况,他们把调解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被控侵权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贯穿案件始终。两年来,该院民三庭调解和撤诉调解案件共计107件,撤调率为61.49%。

    为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他们针对不同情况,紧紧抓住当事人的心里、矛盾的焦点等,采取不同的方法化解纷争。如对为争“一口气”而诉至法院的简单侵权纠纷,他们进行思想疏导,消除误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侵权事实成立,赔偿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向当事人晓以利害,促成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一些界限不清,法律尺度难以掌握的案件,通过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平衡利益关系,避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纠缠;针对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他们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弥补专利权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调解结案能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但有些案件输赢涉及企业成败,因而诉讼双方在庭上庭外的争夺都十分激烈。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让企业实现诉讼与市场的双赢,该院加大了民事制裁的力度,让企业实现了诉讼与市场的双赢。

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某科技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被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假冒发明专利,其侵权行为不但明显而且程度严重,因此法院不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资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的情况下,还对被告处以15万人民币的罚款。

民事制裁手段的适用,不但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王庭长说,不管是调解、判决还是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记者了解到,两年来,该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无一起案件申诉,没有一件案件因审判不公等问题被投诉,促进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企业加强自身保护是关键

通常案件起诉到法院,就意味着侵权事实已经造成了较大影响,给企业带来了一定损失。提出诉讼,可以取得亡羊补牢的效果,把权利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但如果企业事先做好自身的保护工作,就可以预防这种损害的发生。南京中院民三庭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问题,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第一,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要切实加强对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如保密制度、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技术合同审查制度、企业无形资产管理规定、技术资料调阅、管理制度、科技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等,依靠制度管理企业,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要建立必要的机构,如知识产权办公室等,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有专门的人员在其位,谋其事。

第二,加强前期预测和管理。知识产权前期保护中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前期保护要预防四种倾向:一是不要在研究尚未成功的阶段,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二是不要等到取得最终成果时,才考虑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三是不要在研发中或对外委托加工中泄露技术资料,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的可能。四是不要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中,对合同中成果的权属问题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第三,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并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专利保护是较强的保护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开技术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则由企业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本身所决定。如对产品结构或外观新颍设计方面的成果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保护。此外,申请专利时专利文件的撰写十分重要,在能够体现与现有技术差别可获专利的前提下对技术的描绘不要太具体,应注意尽可能宽地保护。对有些内在的,外观无法搞明白的成果最好采取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对一些涉及产品型号改进的,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保护,像有些申请子商标的产品。

第四,开发过程中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既关心其市场前景,又要注意它们是否已具有知识产权、其法律状态如何等问题,在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特别事利用已过期的专利技术,同时,通过采取防卫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合理性保护等措施,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发现专利申请可能对本企业构成威胁时,要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

第五,善用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行政保护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考虑,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在法院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互为补充。目前,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都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执法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认定的条款,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通过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应当熟悉这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打击竞争对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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