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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银行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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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银行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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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日渐活跃以及相应调控规范机制的缺失,我庭所受理的涉银行(含信用社)案件呈现出了逐年递增的态势。为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质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庭对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所受理的涉银行案件进行了梳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司法分析和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从案件的受理数量上看,涉银行案件逐年增加,且增幅不断加大。我庭2001年受理涉银行案件5件,2002年受理涉银行案件9件,2003年受理涉银行案件26件,2004年受理涉银行案件33件,2005年1月至6月底,仅半年时间,所受理的涉银行案件己达62件。

(二)从案件的诉讼标的上看,涉银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明显大于其它类型的商事案件,上述近5年来共受理的135件涉银行案件,总标的为6500余万元,均案标的达50万元左右。

(三)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撤诉结案的占大多数,其次为判决结案,调解结案的最少。以2005年1至6月为例,我庭共审结涉银行案61件,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4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7件。

另外,我庭所受理的涉银行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出借人(即银行)均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其中又以申请扣押涉案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保全要求居多。例如我庭2005年以来所受理的62件涉银行案件中,原告要求扣押涉案挖掘机的有56件之多,占这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二、成讼原因分析

(一)借款人信用缺失。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相应的法制和道德建设均处于滞后状态,这必然导致特定时期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的产生。有些借款人对其所欠债务并不否认,并且具有履行能力,却想当然地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恶意拖欠贷款,以至成讼。更有甚者,一些借款人把贷款所购工程机械藏匿,或将机械上的定向测位仪拆除,然后有恃无恐地告诉银行“没钱”。总之,这类借款人并不是客观上还不起钱,而是主观上根本就不愿还钱。这种情形在我庭所受理的涉银行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也是双方成讼的主要原因。

(二)借款人无力还款。有些借款人未能清偿到期贷款确实是“客观不能”,仍以工程机械消费贷款为例,造成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因,如压缩了基础建设项目,使借款人工程难接,工程款难以收回;二是因借款方多为个人,资金有限,其自身抵抗商业风险的能力较小。在支付完工程机械首付款后,借款人往往指望靠该机械施工挣取工程款来偿付银行贷款,一旦无工程可接或工程款被拖欠,就可能造成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清偿贷款。

(三)金融机构及时收贷意识加强。在中央关于整顿银行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准备金等金融政策的要求下,各银行收取到期贷款的力度明显加强。我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涉及到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还款的消费贷款案,以往银行通常在还款期限全部届满的情况下才对逾期贷款进行诉讼,而2005年以来受理的很多案件中,银行在借款人连续几期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即依据合同约定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取全部余款,反映出银行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坏帐损失方面的意识明显加强,采取的措施也更加合法完善。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保全工作开展困难。保全是金融案件审理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对于涉及工程机械的消费贷款案来说,保全成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权益的实现与否。为此,银行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要求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并常常为摸清财产线索而先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法院的保全工作却常常遇到重重阻力。一方面是借款人的刁难、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有限,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往往不可能调用大量干警,一些借款人便自恃人多势众,采取威胁、拦截等多种方式阻止法院对涉案标的物进行扣押;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承办法官在外地遇到执法阻碍时,非常希望得到当地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的配合,但往往是应付敷衍多、出力帮助少,这给承办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一方面要确保保全工作效果,另一方面却缺少必要的保障措施,以致于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的保全方法,如利用晚上工地上人较少的机会去扣押机械等,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借款人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误区。在工程机械按揭方式买卖行为中,销售商往往代理银行办理一些与借款人(同时也是买受人)之间的借款事宜,在这种情形下,有些借款人便将自己与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两者混为一谈,对银行的催款要求,却以工程机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直至诉讼过程中法官释明后方才恍然大悟,白白付出了不必要的诉讼代价。

(三)有关合同文本不规范。出于便利缔约、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考虑,银行通常使用专用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文本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订立合同,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这些合同文本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如有的合同在前面条款中约定借款人还清欠款前,其所购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在后面条款中却又约定借款人将该机械抵押给银行作为还款担保,关于机械的权属约定明显前后矛盾;有的合同约定借款人需向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对保证金的用途等缺少明确的约定,致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对其性质争执不下;还有的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又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前提下,银行可从保证人帐户扣划欠款,但对于扣款后银行是否仍保留对于借款合同的解除权却未作进一步约定。凡此种种,由于约定不明确,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给法院认定带来了困难。

(四)抵押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在工程机械消费贷款合同订约或履约过程中,银行为确保债权实现,通常要求借款人以该机械进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但对于该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机械属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动产”,依法应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未登记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抵押合同应认定未生效或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机械应属《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自双方订立之日起即生效,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况且很多抵押合同已经公证部门公证,这些合同应视为已依法登记,不仅有效,且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实践中,承办法官大多采纳第二种意见,但法律上无明确规定。

(五)调解工作难度较大。银行因基于方便坏帐核销、规避有关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未能还清欠款的案件,均要求法院尽快判决,而普遍不愿意调解。但尽管判决的结果多为银行胜诉,有时却并不一定是最佳的结果,这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往往让承办法官很为难。以我庭不久前审理的某银行诉谢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谢某从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台挖掘机用于租赁,由于租金未能及时收回,致谢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清偿欠款11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实,该机械的承租人已向谢某承诺在2005年9月底前向其偿付租金50万元,故谢某希望与银行协商延至同年9月底前还清欠款,并由其丈夫(系某派出所民警)作了还款保证。但承办法官在做银行的调解工作时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先是银行的诉讼代理人以超出代理权限为由拒绝调解,于是承办人去做该行行长的工作,但行长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法院的调解,而宁愿选择判决、申请执行等繁琐的程序。

四、规范借贷行为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涉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的增多,不仅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借款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对于一些本身经济就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工程机械的被扣、大笔诉讼费用的支出更是雪上加霜,这对于社会稳定也是非常不利的。而规范借贷行为、及早进行风险防范无疑是避免借贷纠纷产生的上选之策,但要做到这一点,需各方共同努力。

(一)银行应严格信贷管理。银行抓好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制度,可以从源头上确保金融安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常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比如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有些案件中的借款人、担保人只有名字是真实的,其它住所等内容均含虚假成分,案件受理后,法律文书送达都很困难;还有一些银行“一放了之”,忽视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轻视抵押登记等法定程序,甚至对借款人贷款所购机械等标的物几易其主的情形毫无察觉,导致诉讼后无法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给实现债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银行应严格控制各类贷款的发放,认真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另外,为避免诉讼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银行应提高法律事务的工作质量,如及时改进合同文本中的瑕疵,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词句;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了解审判业务的发展态势;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及时充分地提供证据等等。同时还应树立起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争取最佳的诉讼效果。

(二)加强立法,规范审理。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和预测行为后果的作用,但前提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担保法》对工程机械抵押合同的效力要件规定不明确,不仅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导致执法尺度的不一致,也往往让行为人无所适从,故类似方面的立法应予加强。另外,还应加强作为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诉讼保全工作的力度。由于工程机械的流动性较大,常需异地扣押,且多在施工现场,容易引起执法阻挠,故改善执法环境、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必由之路,否则保全工作不仅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瓶颈之障,更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动摇了银行依法维权的信心。

(三)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强宏观调控。前些年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加强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大型工程施工机械一度供不应求,高昂的台班费让一些机主很快暴富起来,于是很多人在利益驱动下贸然跟进,各银行的大型机械消费贷款业务红火一时,大都一贷几十万。结果很快,由于市场上的供大于求,机械台班费一降再降,据有的案件当事人陈述,现在不仅工程项目难找,且台班费已不到购机时段的二分之一,这当然地导致了当前还贷困难现象的发生。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应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承担起整合社会整体利益、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克服市场缺陷的职责,如及时披露有关经济信息,合理利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金流向,以避免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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