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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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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
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
(87)民他字第43号)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婚姻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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