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厅寻衅滋事被判徒刑进班房
日前,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海华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华与刘海建等人,于2005年10月2日22时左右,至响水县城陈红兵经营的“流星花园”迪厅,无故用砖头砸坏霓虹灯、广告牌、门玻璃等物品,经有关部门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690元。被告人张海华还拿茶杯砸迪厅工作人员李佃美,对迪厅保安人员徐银喜、孟卫东及顾客徐祥的脸部各击一拳,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华与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海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海华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消费者没有安全的消费环境,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