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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律师 未写还款日期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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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10  来源:  阅读:

未写还款日期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背景资料】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惟一证据是被告三年前写下的一份欠条,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庭审中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已丧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对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该院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写下欠条时,未注明还款日期,应理解为原告还不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只有当被告明确还款日期而未予归还或被告明确拒绝还款时,才可推定原告自此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丧失。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丧失。因为买卖合同履行时被告就应支付货款,现被告以无力归还为由而写下欠条,欠条虽未明确还款日期,但其写下欠条时原告理应知道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作者:金山,《未明确还款日期时效何时起算起诉》,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日第八版《读者之声》之《问题反映》) 

  【评析】 《民法通则》第137条前段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虽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依客观上之情事,有理由认定其能够知道权利被侵害,只是其因主观上的疏忽而未知情。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写欠条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二是对付款期限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前者应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后者应按《合同法》第61条、第161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买受人未按上述期间付款时,出卖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在约定了付款期限的情形,时效从约定的付款期限为起算点,买受人出具欠条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对付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之情形,买受人应从提取标的物时或从“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为时效的起算点,买受人出具欠条时亦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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