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主体基本规范”的良好局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
开展住房状况和需求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配套设施,尤其是困难群众居住状况等信息,为我市发展房地产市场、满足居住需求提供政策依据。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各类政策性住房(含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复建房等)的建设规划、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结构,切实提高中小套型住房的比例
强化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住房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切实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在供应中的比重。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高档住房项目规划审批。坚持“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各类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当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有计划地扩大全市各类政策性住房新审批、新开工规模,各类政策性住房套型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序,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方式改革。完善居住项目的有关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套型面积比例等规划条件。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土地年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项目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限制低密度、高档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凡超过规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闲置费,对出让土地欠缴出让金较严重或闲置两年以上的,应依法予以收回。
四、加快“三房”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下简称“三房”)的建设、供应、管理政策。坚持以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为导向,有步骤地放宽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供应条件,逐步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积极做好“十一五”期间“三房”建设用地规划和储备工作。坚持实行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再建设储备一批廉租房,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积极筹措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资金来源。
五、控制被动性需求,发展二手房和租赁市场
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加强拆迁管理,全面推行依法拆迁、平安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政策性障碍,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二、三级市场交易管理平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居民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
六、发挥信贷、税收调节作用,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的管理,严格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鼓励自住消费。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政策性住房建设、供应和居民购买普通住房的支持力度。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税收。
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加强住房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的协调配合和共同把关,将新审批、新开工住房项目套型结构调整的要求落实到位。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调整。切实加强房产交易环节行为监管。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合同管理、房产广告发布、展销活动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房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信息的统一管理,加大各区(县)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要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此外,要进一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企业和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意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新审批、新开工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70%等要求在本区得到落实。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对三区的指导,市监察部门应加强效能监察,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措施在我市顺利实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繁荣发展。
溧水、高淳两县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制定相关落实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住宅 价格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