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新闻动态
|
民事诉讼
|
诉讼文书
|
律师咨询
|
案件原创
|
合同律师
|
劳动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强制执行
|
债务清欠
|
房产物业
|
刑事辩护
|
人身伤害
|
保险理赔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人身伤害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南京各区交警大队地址/..
·
公司网站用词违反广告法..
·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
南京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
·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
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
·
南京追债公司 讨债公司 ..
·
南京各区看守所地址/电..
·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
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00
地址:
南京市虎踞南路102号建宇大厦1115,1119.水西门桥边。
咨询热线:季律师 13151076308(微信) QQ:726345541
网站备案编号:
苏ICP备19008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