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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归属及保密义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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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我与               

签订的《聘用合同》,我同意签署本声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承担本声明确定的义务:

一、职务发明归属

1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任何发明、研制、改进和创新成果的职务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从属权利属公司所有。

2 我或我与集体合作做出的发明、发现、研制、设计、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其专利权、版权、注册权或其它保护性权利的申请权属公司所有,申请后取得的专利权、版权、注册权及其它保护性权利归公司所有。

3 我所做的发明、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及创新成果,如与公司或与公司合作的其它单位所使用、制造或销售的任何产品、生产工序或其组成部分有关,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4 我为公司所做的上述发明、发现、研制、改进、创新成果是我工作的一部分,我将不要求公司另付酬金,而由公司决定是否在劳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5 我会将上述任何发明、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及创新的全部细节及时向公司汇报,而不泄密给任何局外人、公司、生产厂家、贸易集团。

6 我将向公司提供一切有关的文件、资料与公司通力合作,争取为公司在世界任何区域取得上述发明的专利权、许可证、其它类似的保护性权利、附属性权利及因此产生的其它权利。但公司对此承担全部经费开支。

二、保密义务

1 我注意到下述内容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1)、国家规定保密的有关文件、函件、通知及资料;

(2)、产品工艺、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秘密公式、计算机软件程序和其它技术秘密;

(3)、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细节;

(4)、公司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会计资料;

(5)、公司经营决策及内部人事任免、组织机构、会议记录材料;

(6)、人事档案及员工本人有关资料;

(7)、公司的业务秘密、客户名单、货源渠道、谈判底价、经营诀窍;

(8)、公司的情报、文件和档案,各种经济合同及客户提供的商务资料;

(9)、公司规定不得外传的内部行文及其他资料。

2 我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后,都将为公司保守上述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我将全部归还公司的计划、草图、样本、文件、物品和其它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也不保留其复印件和备份。

3 我不会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受聘于其它单位、自己开业、从事第二职业或发表论文以获得利益。

三、 保密规定

1、我会自觉遵守如下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内容

(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5)、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间谈论秘密;

(6)、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7)、不携带秘密资料参观、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8)、不在普通电话、传真中传达秘密。

2、如果我需要接触对纳入保密范围的文件、档案、资料,我会承担保密责任。

3、我不会和其他员工不得相互打探、私下查阅和摘抄纳入保密范围内的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查阅、

摘抄、复印纳入保密范围内的文件、档案、资料,我会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保密责任。

4、我不会不经审批或未经允许便查阅、摘抄、复印纳入保密范围的文件、档案、资料,否则,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我及保管方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企业同行及密切相关的职业。更不对外泄

漏有关甲方企业的经营与技术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

失。

 

 

 

 

声明签署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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