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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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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10  来源:  阅读:

为统一赡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民间习惯,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供审判中参照执行。

    第一条  赡养是指被赡养人的子女或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承担的对被赡养人的法定的抚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的义务,包括生活费的给付、医疗费用的承担、住房的妥善解决等。

    第二条  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应当遵循法定义务原则、保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原则、利益均衡原则、遵守风俗习惯原则、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与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赡养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赡养人所在地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者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的,被赡养人要求该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自愿给付的除外。

    赡养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其所在地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被赡养人没有其他赡养人的,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报最低生活保障解决。

    赡养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其所在地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当事人须提交当地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有关机关的证明证实。

    第四条  被赡养人有承包地要求均分给赡养人耕种的,应予准许。

    赡养人以务农为生的,给付被赡养人生活费可以以粮草为主、金钱为辅。具体可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确定:

    (一)被赡养人要求给付口粮的,按每人每年水稻400斤、小麦100斤、其他生活费用720—960元的标准给付;

    (二)被赡养人有正当理由不要求给付口粮的,按每人每年生活费用1200—1400元的标准给付。

    被赡养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给付被赡养人生活费一般应平均负担;赡养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本人的家庭收入或者本人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要求其他赡养人多给赡养费、本人少给赡养费的,可在平均负担赡养费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第五条  赡养人不以务农为生,其收入超过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其给付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10—500元的部分,被赡养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按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的20%给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500—1000元的部分,被赡养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按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的15%给付;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1000元的部分,被赡养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按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的10%给付。

    按以上标准确定给付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赡养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包括被赡养人在内)由赡养人承担举证责任。被赡养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确认其家庭人均月收入。

    被赡养人不与赡养人共同生活,赡养人给付赡养费后仍不能维持被赡养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被赡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报最低生活保障。

    被赡养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同一档次且收入相同的,则给付的生活费平均负担;若收入不相同的,则给付的生活费以赡养人中在该档次最高人均月收入计算的数额平均负担。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在同一档次的,其给付生活费的数额应当按其中家庭    人均月收入的最高档次确定,各赡养人按其所在档次与最高档次的比例计算给付的数额。

    第六条  被赡养人有居住选择权。被赡养人选择不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其居住问题由赡养人解决。赡养人提供给被赡养人的居住条件应当与赡养人的居住条件相当。赡养人不得以被赡养人不与其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解决其居住问题。

    被赡养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赡养人只负担超过保险的医疗费用;被赡养人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赡养人应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被赡养人的医疗费、居住费按实际支出由赡养人另行给付。

    被赡养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其医疗费、居住费的负担按给付生活费的比例负担。

    第七条  被赡养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赡养人有证据证明照顾被赡养人生活比其他赡养人多付出了劳务,要求少给赡养费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赡养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

    当事人约定分别赡养被赡养人时,一个被赡养人先死亡的,其他赡养人应按约定继续赡养生存的被赡养人;但赡养人经济确有困难,且生存的被赡养人要求其他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对被赡养人轮流赡养的,须得到被赡养人的同意。被赡养人不同意轮流赡养,请求赡养人以其他方式赡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赡养后发生其它重大情势变更的,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第九条  被赡养人要求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且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并可以履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被赡养人要求赡养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履行赡养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赡养人自愿多承担赡养责任的,不受本规范限制。

    本意见“生活费”参照本市现行城市居民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城市:每人每月210元;农村:每人每年1000元)确定,以后将参照新公布的标准及时调整。

    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纪要相抵触,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纪要执行。

    本意见第五条第五款的计算方法:如A赡养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第一档次,B赡养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第三档次,给付生活费的数额先按比例20%、10%及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具体数额X、Y,然后按最高档次确定需要给付的数额Y。则在第一档次的赡养人给付生活费的比例为X/(X+Y),应负担的生活费为Y乘以X/(X+Y);在第三档次的赡养人给付生活费的比例为Y/(X+Y),应负担的生活费为Y乘以Y/(X+Y)。

 

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计算事例

 

    一、赡养人以务农为生

    被赡养人要求给付口粮的:2个被赡养人,1个赡养人的,赡养人给付的是水稻800斤、小麦200斤,其他生活费1440—1920元。有2个以上赡养人的,则平均负担。若有第四条第三款情形的,比如2个赡养人的,平均负担应当是每人各水稻400斤、小麦100斤,其他生活费720—960元;上下浮动20%时,则收入高的赡养人负担的是水稻480斤、小麦120斤,其他生活费864—1152元,收入低的赡养人负担的是水稻320斤、小麦80斤、其他生活费576—768元。

    被赡养人有正当理由不要求给付口粮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赡养人不以务农为生

    比如赡养人分别是A、B,被赡养人为C:

    1、A、B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是800元,均在(二)档次,按照他们的收入计算生活费均是145元,则由A、B各负担72.5元。

    2、A、B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是300元、400元,均在(一)档次,按照A收入计算生活费是60元,按照B收入计算生活费是80元,则取最高值80元,由A、B各负担40元。

    3、A家庭人均月收入是400元,在(一)档次,B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1200元,在(三)档次,给付生活费的数额先按比例20%、10%及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得到数额80元、195元,然后按最高档次确定需要给付的数额195元。由此得出A给付的比例80/(80+195)=30%,B给付的比例195/(80+195)=70%。则在(一)档次的赡养人应负担的生活费是195元乘以80/(80+195),得57元,在(三)档次的赡养人应负担的生活费是195乘以195/(80+195),得138元。被赡养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发生医疗费、居住费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付。

 

城市居民给付被赡养人生活费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 比例 金额 合计

超过210—500元的部分 20% 最多100元 最多100元

超过500—1000元的部分 15% 最多75元 最多175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 10%

 

备注:按以上标准确定给付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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