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协 议 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地 址: 电话:
受聘方: (以下简称受聘方)
地 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上述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及时负责另派律师接替,并通知聘请方。
第二条 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 对聘请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 协助聘请方草拟或审查聘请方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 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书。
(三) 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进行专项法律服务。
(四) 参与处理涉及聘请方尚未形成诉讼的经济纠纷。
(五)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六) 协助办理聘请方委托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属本条第(一)、(二)、(六)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外,不再交付费用;属第(三)、(四)、(五)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
第三条 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
助,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本,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聘请方应提前通知,并提交必要的材料,使法律顾问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四条 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合同或法律文书,聘请方应将制作的合同或法律文书(包括修改后的合同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业务情况,受聘方应帮助聘请方有关人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聘请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八条 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外地或境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旅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九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请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受聘方: (盖章)
主任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