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维权 加班工资 工伤赔偿 专业律师热线 13151076308
代理南京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办理。
南京地区买房顾问,买卖房屋合同审查,房源审查,协助过户等。
法律工作经历证明,就业登记,律所就业安排等。
一、对补缴1995年1月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需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参保个人与现单位或原单位签订的原始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日以后的可免鉴证)或足以证明参保个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须出具现单位或原单位的用工手续,以及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历年调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跨统筹区转入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补缴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之前年限的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应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劳动合同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与事实劳动关系相悖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
以下情况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一、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行业统筹的职工,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过程中,因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其缴费中断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事改企单位因工作衔接原因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条件的职工,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工作衔接等原因造成中断缴费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中被征地人员补缴自征地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
五、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投保”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投保”费和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
六、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等人员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