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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人身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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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51.17/天,1556.7/月】
   2
、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    32.81/天,998.16/月】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20.16/天,613.08/月】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    14.60/天,444.00/月】
   5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52   (半年15826元)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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