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于02年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新条例的缺陷及对策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参照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与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很大的差别,典型的问题就是缺少死亡赔偿金项目。
缺少死亡赔偿金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案件判决出现“重错轻判、轻错重判”的情形,严重违背了司法裁判应当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举例来说: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成为一级伤残,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话,患者可以得到四十几万的伤残赔偿金,再加上其他的赔偿,一般总数可以在五十几万元,甚至更高。而如果这个病人在诉讼期间,不幸死亡,赔偿的金额就会立即减少为十万元左右,原因就是没有死亡赔偿金。这很容易导致故意拖延诉讼或其他不好的动机。我认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我们也很难跟当事人解释,法律保护生命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在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区,已经率先改变了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将死亡赔偿金包括在赔偿项目之中。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条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2、如何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很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条例》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建议受害人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理由将该医院提起诉讼。这样院方就不能以《条例》为借口逃避赔偿。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