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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参考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间距系数 适用范围
大城市 中小城市 纬度(北伟) 地区
1.2 1.25 ≤32°30′ 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的全部辖区,扬州大部(宝应、高邮除外)、泰州大部(兴化除外)
1.25 1.3 >32°30′~≤34° 扬州北部(宝应、高邮)、泰州北部(兴化)、盐城大部(响水除外)、淮阴全部、宿迁大部(沭阳除外)、徐州南部(睢宁)
1.3 1.35 >34° 徐州大部(睢宁除外)、连云港全部、宿迁北部(沭阳)、盐城北部(响水)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