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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南京客运部门还没有开禁营运证转让的登记手续,因此私下转让很多,而法律是严禁私下转让的,并且私下转让还会有很多隐患。
通过司法途径,让转让合法,消除隐患,是双方的最佳选择。笔者成功代理过数起该类案件,当事方很满意。
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须知
1、 转让人须是在客管处登记注册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与书面申请一并提供本
人的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使用权证、服务证(有偿使用户还需提供有偿使用公证书)等一致有效的营运证件。
2、受让人年龄应介于18-55周岁之间,驾龄满三年的本市居民,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供齐全有效的资信证明,具体包括本人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及待业证或无业证明。
3、受让人须是我市失业(待业)居民,且没有被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过客运经营资格。
4、任何个人不得申请收购两户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
5、转让双方的自愿转让协议应在客管处对转让资质审核合格后签订,并建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
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
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
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按出租汽车更型(更新)程序办理。
6、转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业务科存档。
7、受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凭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证照等到业务科核发营运证、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关于暂停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苏政办发[2005]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我处暂停办理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
二、凡2005年11月1日前正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的(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仍可继续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