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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意见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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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

 

 

 

 

 

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下依法履行职责。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案发过程中,受害人方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

导致本案案发的主要责任在受害方,案发时受害人方依仗人多势大,围攻被告人及其父***。受害人落荒而逃后,几名受害人又抓住***不放并继续殴打,被告人为救其父***脱离险境,才又返回,因势单力薄,就顺手拿了木棍、菜刀,见到几名受害人正在殴打***,才出手伤人。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由于受害人自身有重大过失,才导致本案发生。

二、本案属邻里纠纷,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这在检方的起诉书中已有表述,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是出于义愤、情绪失控。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没有低赖,而是尽量的尊重客观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3、对几名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愿意赔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因其家境贫困,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费用,目前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应当视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有未满一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由于其妻没有收入,因此实际妻子、女儿的抚养全靠***一人,如***被长期关押,不利于其女儿的成长及其家庭的稳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谢谢 !

                       

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大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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