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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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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原创  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承包期限少于三十年的,应该判决延长至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可以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种情形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发包方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4.原承包人与他人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当时口头或书面约定较长的时间,现在要求收回,但是接收人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承包人的要习之应予支持,但对于接收人的投入原承包人应该认可和支付。

5.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按照《土地承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6.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竞标的基础上对外进行的发包,其收益用于村级事务。若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7.国家的粮食直补。我们认为,家庭承包的,国家粮食直补由承包人所有;如果是竞标,按《合向法》的规定承包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合同约定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国家的粮食直补由发包方所有。

8.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的受理。这里是指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已经达成协议,并把钱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在村民之闯分配钱的纠纷,法院可以受理。至于征地过程中,青苗费、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多少,±地征用方、被征用方之间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解决。

9.国家征用后补偿费用分配。按照《土地承包勰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分二种情形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形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则由承包方所有。第二种情形,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火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照《土地承包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1.家庭承包,承包的主体是户,基本上不发生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因为户还存在。特殊情况是林地承包,可能发生继承问题。2.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协议承包,特别是“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承包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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