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山 男 汉族 20××年8月2×日 住××省××县××乡×村村×8号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 女 汉族 ××年××月××日住××省××县××乡**号
被告:***男 汉族 ××岁 住南京市白下区×××大街××号×××庄××幢××单元8×2室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是被告与其母××××所生,被告是原告的亲生父亲;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九岁前的抚养费5.4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九岁后抚养费,每月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7年左右,被告由其单位××××××派驻上海工作,原告母亲在上海××××上班,被告多次去该店买香烟等生活用品,与原告母亲相识相好。当时原告母亲是单身,后双方交往多年。2001年底,原告母亲怀孕,被告由于无子女(后来听说有一养女),因此被告坚持要生下原告。2002年××月××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安排、陪护下,在上海×××医院生下原告。当时考虑被告身份,以及由于被告另有家庭的现状,原告出生证上未登记被告名字。
2002年底,原告母亲带着原告回××老家,考虑原告户口等问题,匆匆与别人领取了结婚证,但实际仍是原告母亲单独抚养原告。此后几年,被告与原告母亲仍有往来,后被告回南京,逐渐疏远原告母子。近两年,原告母亲身体欠佳,为给原告一个清楚的交待,原告母亲来南京与被告商谈,都遭被告及被告妻子阻拦,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致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