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喜顺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京市××××××
被告:××× 男 1963年5月8日生 回族 身份证号×××125196305185771 住
电话:×××5507265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担的赔偿金193205.15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1)秦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产生的诉讼、保全费3602.0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将其出资购得的苏A6××96货车
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车辆运营的利益归被告,原告不参与经营。
2007年9月30日,被告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苏A6×××货车与南
京公交雅高巴士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此案经
南京白下区法院、秦淮区法院判决并执行,原告现需承担赔193205.15
元及利息,另诉讼、保全费3602.05也由原告承担。 根据原、被告
挂靠协议,原告作为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导致一系列诉讼执行案件发生。因此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都应承担。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京喜顺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