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甲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产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方所有,产权证由甲方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对此类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其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享有物权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甲未登记为物权人,因此其请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乙的名下,但对于甲、乙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其协议约定,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那种观点正确?
笔者认为第二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