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1)生产、经营性收益,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2)工资、奖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动所得的各项报酬,这里是广义的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是狭义的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遗产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