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定义
《刑法》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起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特点有: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起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已婚者,一是明知他人已婚仍与之结婚者;第四本罪的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不应被认定重婚罪的几种情形
1、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
3、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
4、因反抗包办婚姻而外逃,在包办婚姻关系解除前而重婚的;
5、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而重婚的;
6、涉台婚姻关系。
由于上述情况下的重婚事出有因,重婚者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以重婚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通奸及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但不构成重婚罪。非法同居一般也不构成重婚,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双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有配偶的,即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