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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贩卖运输毒品罪罪案件律师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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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j12348.com南京法律服务网 季律师13151076308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 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贩卖毒品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7,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贩卖海洛因每增加1,基准刑增加一年。

对于认定多人多次情节严重的,严格把握,要结合其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及贩卖毒品的次数,予以认定。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10,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0,基准刑增加二年。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50200,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海洛因100-200有从重情节,无从轻情节的,考虑判处无期徒刑。

贩卖海洛因200300,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基准刑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累犯;

2)毒品再犯。

2、基准刑为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涉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有组织地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的;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6)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毒品的。

贩卖海洛因100-200,有上述情节,且无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从轻、减轻情节〕

1、共同犯罪系从犯的,比照主犯所应判法定刑减轻一格处罚,主犯量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自首情节的,可以比照主犯减轻两格处罚;主犯量刑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共同犯罪系胁从犯的,应比照从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应比照既遂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接近起点刑规定数量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4、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贩卖毒品数量极大,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外,其余应减轻处罚(下一个法定刑的上限一格[2]);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自首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基准刑为三年、七年、十五年(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其余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有部分自首情节的,可根据其自首的毒品数量在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总数量中所占比重予以从轻处罚。若自首数量占贩卖的毒品总数量的80%以上,且贩卖的毒品总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有准自首情节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准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减轻一格处罚的,一般选择下一个法定刑的下限一格。

6、贩卖毒品犯罪中存在犯意引诱的,可以减轻处罚;存在数量引诱的,应当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的(可以根据被告人交待的毒品数量所占贩卖毒品总数量的比重从轻处罚);

2)受人雇佣贩卖毒品的。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认罪态度好或者积极交纳财产刑的;

2)毒品含量低的;

3)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或者被告人以贩养吸的。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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