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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的确定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
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 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受贿数额200-3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达150万元,同时具有索贿(索贿数额应占犯罪总额的30%以上)、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受贿数额达300万元,有上述三个量刑情节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受贿数额达5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基准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索贿的;
(2)累犯;
(3)因受贿而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拒不退赃的;
(2)因受贿行为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共同犯罪主犯的犯罪手段狡猾恶劣的;
(4)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的;
(5)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的。
[从轻、减轻情节]
1、自首情节
(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双规)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尚未发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的事实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又交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情形的。
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再视情慎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多可以减至五年有期徒刑。
④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交待的事实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性质不同的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
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但如果受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并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
④基准型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如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立功表现
(1)一般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2项的量刑规则。
(2)重大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1项的量刑规则。
适用立功表现量刑情节从宽处罚的幅度,应略小于自首量刑情节。
3、退赃表现
(1)出于真诚悔罪或听闻其他与本人犯罪无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畏罪退赃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因知晓与本人犯罪有一定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退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案发后由本人或家属代为积极退赃的,能配合司法机关追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全部及大部分退赃情形,按上述3项规定处理;部分退赃情形可以按照从轻幅度略低原则比照上述3项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2)被告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
(3)被告人将收受的财物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用于救灾、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的。
5、坦白
(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交待同种余罪,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罪共同犯罪事实的;
(2)案发前主动将收受的款物上缴廉政帐户的;
(3)私下将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的。
其他
〔缓刑但书〕
除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3)因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 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种犯罪中的数罪的;其他还犯有二种以上犯罪的。
〔跨幅度减轻处罚〕
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