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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谈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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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1、          一方死亡后的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以及家庭债务的区别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根据《离婚财

产分割意见》之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包括生产性债务,也包括经营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连带之债。

家庭债务,是指在家庭生活、生产中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家庭共同债务,除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外(如建房、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医疗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债务),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虽以其中一人登记经营,但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由此引起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审判的实践中按照债务的性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家庭债务。在审理离婚案件,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由夫妻个人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家庭债务中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债务的,该项债务不能与离婚债务一起并案处理,另案处理。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经审查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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