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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谈同居形成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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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原创  阅读:

 

1、          双方均无配偶,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3、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案件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4、          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同居费”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5、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原告(女方)承担举证责任,男方否认的,可以做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鉴定的,应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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