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哺乳期之内。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下列情况除外:(1)女方身体原因,如传染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男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3)因其他原因,女方不适宜抚养;(4)男女双方一致同意随男方,对子女无不利影响,可以准许。
2、 2周岁到10周岁。双方都要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的,优先考虑:(1)做过绝育手术或无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成长,而另一方有不利子女成长的情形;(5)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多年,并且要求也有能力继续照顾。
3、 10周岁以上。需考虑子女意愿。
4、 协议轮流抚养。在不改变子女的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安定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轮流抚养子女。
5、 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最高院意见,法院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离婚案件结束再审理确定子女归属。
6、 继子女要随生父母。
7、 养子女的处理按照生子女的原则处理。
8、 抚养权可以变更。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条件抚养;(4)其他正当理由;(5)子女跟随一方不利于其成长。
9、 成年子女需抚养的情形。前提是父母有给付能力,(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在校就读的;(3)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0、 对子女的探望权。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一般有如下原因: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对子女有家暴、虐待的;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拒绝的;探望人不按约定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教唆、引诱子女违法或实施不良行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