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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轻伤害案件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
1.代理起诉立案审查、证据判断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性质、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自诉伤害案件中,诊断证明、法医鉴定、证人证言及发票单据等,是确定被告人伤害行为、形成的伤害后果及程度、附带损害赔偿责任等关键情节的主要证据。
对诊断证明的审查判断
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是确定伤害后果的重要证据之一。诊断证明上的结论通常是病历上内容的概括结论,所以审查判断诊断证明离不开病历,完成对病历的审查判断,就解决了医疗诊断证明真实性、关联性的判断。
审查判断诊断证明和病历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①诊断证明、病历的来源是否合法。一般诊断证明和病历由案件自诉人提供较多,对此要向作出诊断证明的医院进行核实,搞清这些材料是否由临床医生所写,及形成这些材料时,有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客观的内容,以辨别当事人是否伪造、涂改或医生按照他人要求出具虚假材料。
②病历中各项目是否一致,诊断证明的结论是否客观。病历记录的主诉、体征检查、技术检查项目和结果等,是损伤情况的原始反映,亦是伤情诊断的根据所在,要注意将病历上的各个项目与诊断结论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审查。
③诊断证明、病历要与案件的其他情节结合起来进行审查。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与诊治时间、医院所在地要一致,行为人使用的凶器、伤害的力度和部位等与诊断证明病历记载要互相吻合,不一致时要查明是行为人伤害方法的证明材料有问题,还是诊断证明的问题。
④属体表损伤的,l审判人员可结合勘验伤痕,骨折伤可结合读x线摄片,有些体内份晴可结合当时被害人活动有无因伤情受限等情况的证据,判断诊断证明内容是否真实。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翔断
自诉伤害案件有关伤害后果以外的其他情节,基本上是靠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特别在伤害行为是否为被告所为这一关键情节上,当事人说法互相矛盾时,证人证言就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自诉伤害案件的一些特点,证人往往受感情因素影响,或作证时带有倾向性,或因某种利害关系而故意作伪证,或因时过境迁、记忆淡漠而误证等。所以对伤害案的证人证言,要根据自诉伤害案件特点,认真细致地鉴别证言真伪,以保证准确定案。故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件关键性情节上出现分歧,不要轻易把证言作证据不足处理。
②对证明被告人有无实施伤害行为的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首先,要审查证人是否在伤害现场,作出的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③各证言说法不一,其他证据也无法确定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时,不要硬定,以防造成错案,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证火之间的矛盾。
对法医鉴定的审查判断
伤害案件的法医鉴定是鉴定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人身检验鉴定后作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伤情鉴定结论。其客观性、关联性比诊断证明要强得多,但也不能因此而不加审查一概采信。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法医鉴定的结论也可能发生差错。因此,法医鉴定也存在审查判断的问题。审查迭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依据是否一致。一般鉴定书中有检验、分析说明等部分,这些都是鉴定结论的基础,要认真阅读审查,,然后将鉴定结论与这些部分比对,看结论与其是否相吻合。
②审查法医鉴定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一致。
③对需要被检人主观配合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后作出的法医鉴定,要特别重视其真实性的审查。
④靠案发初期舶病历、诊断证明作为主要根据作出的法医鉴定,要注重对其依据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⑤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的资格。
⑥不宜重复委托鉴定。
附带民事赔偿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伤害附带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了伤害事实证据要确凿充分,伤害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证据也要扎实可靠。经济损失这部分证据,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判断各单据发票证明是否真实。
②审查各单据证明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即查明各单据与被害人伤情有无直接联系。
③审查各种费用的合理性。一是审查是否需要各种医疗措施手段。二是审查治疗、休养、护理等各种医疗手段的时间期限是否合理。审查各票据证明,主要方法有:一是查看医疗费收据,处方、病历、诊断证明等记载的姓名、时间、价格、品名等,是否齐全、是否相一致。二是走访医院及有关单位,查对核实。发现有疑点,可通过对当时诊治被害人的医生进行调查核实。三是根据法医鉴定的伤情程度,分析各种损失费用是否合情理,或请法医提供咨询。
2.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涛律师为其辩护,亦可指定律师辩护。
(二)自诉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1.轻伤害属轻微犯罪,自诉轻伤害又有自诉案件的许多特点,因此对自诉轻伤害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能调解、自行和解或撤诉的,应通过做工作说服当事人调解、自行和解或撤诉。(2)对需要判决的轻伤害案件,一般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3)伤害盼程度是处罚的重要根据。(4)被害人在伤害中的过错、伤害手段是量刑的重要方面。(5)互有伤害情节,本诉反诉一并审理的,两诉被告人的罪责不髓相互抵销,应分别根据本人的各种情节进行处理。
2.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促成调解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应当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一般可在下列情形下采用:
(1)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犯有伤害的故意,但拒不认罪的,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具有教育威慑作用,促使其承认犯罪行为,早日达成调解。
(2)自诉人碍予面子,不同意调解,采取强制措施后,自诉人认为找回尊严,便于达成调解或撤诉。但要注意采取强制措箍的时机,另采取措施后应及时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