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婚姻的认定。(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2.事实婚姻的效力。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登记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闻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3.实践中,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1)《登记条侧》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登记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