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女 汉族 住: 电话:
被申请人:苏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电话:
仲裁请求
1、判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判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元;
4、判令被申请人年假补偿费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10年9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到2013年8月31日止。2012年11月26日,申请人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法规章制度为由,提前9个月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并无违反规章行为。被申请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制度依据(被申请人不清楚规章)的情况下,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赔偿。申请人工作两年零3个月,被申请人未安排过年假,应予补偿。申请人每周累计工作42小时,超过法定40小时,每周实际延时加班2小时,加班费也应补发。据此,申请仲裁,望依法裁决。
致
苏州市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清单说明:
2、判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 元;
月收入(含工作、奖金、津贴等或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5月=?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 元;
一年52周,每周2小时。累计加班时间:52×2×2.25=234小时
加班工资:月收入/21.75×234×150%=?
可能加班时间按一年计算,即108小时。
4、判令被申请人年假补偿费 ? 元.
2年年假10天,按月收入/21.75×10×300%=?
可能仲裁不管,由劳动监察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