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施** 男 汉 196**年*月1日出生 住南京市白下区**巷10幢**6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住南京市龙蟠路69号 电话:9551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小型客车苏A2**95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包含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7641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31日到2013年8月30日。2012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盐城市区北环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原告驾车与刘从领驾驶的苏J**691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后,原告将事故车送交被告指定的4S店检测并经被告定损,4S店维修报价超过了车辆实际价值,被告认定全损,确认车损69991.56元,残值17991.56元。原告就以上损失与被告协商赔偿,双方同意残值归原告处理,剩余52000元协商未果,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致
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证据目录
1、保险单;
2、定损单;
3、事故认定书;
4、驾驶证、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