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杨** 男 汉1972年7月5日 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15号
被告一:南京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城 幢1单位 02室
电话1395191
被告二:陈 男 汉1968年 月18日 住南京市江宁区 街道甘西社区陶家 号 电话:13 7 9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具体请求在伤残鉴定后明确)。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在南京高铁南站有承揽工程,被告二陈德发是其工程的承包人,负责施工高铁南站北广场6号、9号楼梯出口的装修,原告受被告雇佣,于2011年12月在被告承揽的工地上做瓦工,约定200元每天。
2011年11月30日8:30时,原告按被告要求,用角磨机磨大理石时,因机器卡死,从手中脱落伤到左腿,造成肌腱断裂,当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左腿关节不能自然弯曲,无法从事原来的瓦工工作,损失很大。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便不再愿意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诉讼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致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
- 月 日
伤残鉴定申请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 诉被告南京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 人身损害赔偿费一案,为查明案情,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医疗期限、营养期限做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