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认定?xml:namespace>
无效婚姻,是指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而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及宣告主体
1.婚姻当事人及下列婚姻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无效婚姻的宣告主体。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三)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是指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使得原来违法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阻却事由主要有:1.原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2.重婚的情形下,前一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现不存在重婚事实;3.医学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了新的界定或者疾病治愈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即原有的无效婚姻成为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