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告2002年借原告30万元债务达成如下条款:
1、被告2002年借原告30万元,用于购买南京白下区**路2号3*幢*单元**5室房屋,该房屋当时购入价连同税费约为28万元.
2、现被告自愿将南京白下区××路*号*幢*单元**室私有房产过户给原告,以抵充清偿欠原告2002年的30万元债务。
3、被告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为被告一人所有,并且无抵押。
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5、双方无其他纠葛。
6、、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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