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就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243号、(2012)澄民初字第0243号道赔案件,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本起事故中,庞***应承担全部责任。
2.答辩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苏A98**9的实际车主为彭**,与答辩人是无偿挂靠关系,答辩人对车辆没有支配控制。驾驶员彭**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答辩人:南京***安装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9日
附:车辆挂靠协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