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
询问时间:2011年10月14日 地点:南京市光华路56号
询问人:季大林
被询问人:蒋 男194年9月1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20148092091×
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04室
徐 女 199年1月1日 汉族
身份证号:3201141941170
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
问:你今天的找律师见证什么?
答:我要立遗嘱将属于我一套房子由我的小女儿蒋继承。
问:该房子的情况如何?
答:该房子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200年9月10日领证。
问:你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
答:我们有两个女儿。对于大女儿蒋,我们已另有安排,将四方新村村幢室产权房出售,所得房款资助她自己买房。因此将四方新村村幢室留给小女儿蒋一人继承。
被询问人: 2011 年10月14日
遗嘱
立遗嘱人:蒋 男19年9月1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20114194809120×
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
徐 女 194年1月1日 汉族
身份证号:320114149011709
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
为了解决我们百年之后的遗产问题,避免纠纷,处理好自己的遗产,特立遗嘱如下:
现决定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房屋,在我们去世后,由我们的小女儿蒋一人继承。继承该房屋属于我们的一切权利。
订立遗嘱人: 订立遗嘱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律师:
律师见证书
委托见证人:蒋 男194年9月12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201148092091×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4室
徐女19年1月17日汉族身份证号:3201141949010928 住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
见证事项: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本所于2011年10月14 日接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季大林、林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验委托见证人的身份证件,查询委托见证人的健康状况,并与委托见证人进行了谈话,根据核查情况,特作如下见证:兹证明 蒋、徐 在立遗嘱时神智思维正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面遗嘱内容是蒋、徐真实意思表示,签名系由 蒋、徐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字、按手印,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附:南京市白下区四方新村村幢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立遗嘱人身份证复印件.
江苏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0410139526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1320119891047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