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 孙
邵
申请执行人管 、杨 与被执行人孙 、芦 、芦 ,就(2012)玄执字第0 5号案一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实际居住、所有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芦露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立即中止拍卖建邺区嵩山路 号中海丽舍 苑 幢 单元 室的房子
事实与理由
建邺区嵩山路 号中海丽舍 苑 幢 单元 室房子是我们出资购买的,因为我们年龄较大,考虑到继承、税收等因素,便以芦 的名义购买,我们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芦 才25岁,刚刚参加工作,没有购房能力。
我们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没有其他住所。我们本来的计划是芦 没房,可以对这房子装修并在内结婚,顺便照料我们到老,安度晚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综上所述,我们是案外人,贵院将我们居住、实际所有的房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玄武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