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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内夫妻借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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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季律师日前代理一起婚内债务案件,情况简绍
    2001年,时年47岁的王先生与33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再婚前,王先生曾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2011年4月,张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和解撤诉。事后,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并未好转,2012年1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张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2年11月,王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同时,在法庭上陈述,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当归还。并提交了借条、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针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则辩称,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其拆迁安置的房子。然而,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法理解读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的规定,尽管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所借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前虽签订有婚前协议书,约定了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张女士归还王先生1万元。对王先生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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