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年10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1211981××××4,住南京市玄武区××家园22幢××室,电话:153581×××8,13××××25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
2、判令被告在《金陵晚报》、《扬子晚报》显要位置各登报三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16日在我司团队经理职位任职。被告2012年10月16日在我司离职后,于2012年12月5日在南京市广州路邮局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司客户周××、××、谈×钦、×碧等几十余客户邮寄污蔑、诽谤原告名誉的信件,信中捏造原告管理混乱、违规操作、法人被他杀、公司随时可能崩盘等等不实言论,在原告客户群中引起巨大恐慌,纷纷来公司询问,有些坚决要求立即终止与原告的合作,给原告的工作造成很大影响,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原告认为,被告虚构事实,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捏造、散布有损我司名誉的虚假消息,损坏我司名誉,致使我司名誉降低,客户大量流失,违反法律规定及职业道德。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2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被告入职、离职资料9页;
证据二:被告邮寄的侵权信封及信件17份;
证据三:原告部分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一组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