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南京··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南京市应天大街··号
被申请人:·· 男 1958年7月1日出生 汉族 住四川省盐源县···街90号
申请人对秦淮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390号判决书一案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1、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15辆货车的查封冻结;
2、请求中止本案强制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并不是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名下车辆都属于挂靠人所有。贵院对这些车辆的强制措施将引起更多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并且贵院查封车辆的数量明显超出执行标的20万范围,按每辆货车价值3万元计算,15辆货车价值在45万,超标的查封不仅违背法律,还给申请人造成一定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390号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正在申请再审。本案执行申请人··于2007年9月30日发生车祸后,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当时是死是活,或生存年限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中院判决就将伤残津贴判到2018年6月,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执行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将申请人列为被告之一,已从道赔案件中(包括申请人处)获得了300万左右的赔偿。申请人既然已承担了侵权责任,就不该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申请人因同一事故,赔偿了两次,实属不公。
致
秦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201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