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因同事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当晚在厂门口见面,双方交涉期间没有斗殴,突然一方来人就打,另一方没有还手,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经过沟通,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意见,撤回聊对当事人起诉。
关于“白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律师意见书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受白某委托,指派我担任白的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我们认为白冉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一、白冉这一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斗殴的行为。2013年4月19日晚案发现场,白冉与七八个同事先与姚、刘等人交涉,期间没有斗殴行为,后刘召集4、5个人坐车前来,下车车就砍、就
打,白冉这一方根本没有互殴的行为,就四散奔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2002年10月25日《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二、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有关问题:(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聚众斗殴一般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不仅要有聚众的行为,而且要有斗殴的行为。斗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斗的行为…… 2.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根据该解释白冉一方客观上没有实施了殴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白冉聚众斗殴的主观意图不明显。白冉与一起来的同事们关系一般,仅仅认识2、3个月,并无深厚交情,如果白冉直接要求同事们帮他打架,是没有人理他的,因此他当时对同事们讲,是帮他压场子,充个门面。从证人证言陈述也可以知道,同事中没有人愿意帮他打架,都是来看热闹、压场子的,白冉召集他们帮自己打架只是一厢情愿而已。
三、白冉自身是受害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013年4月19日中午,姚、黄带人直接到厂里找到白冉一个人对其威胁,白冉无奈找同事撑场子,当晚白冉连同两个同事受伤,白冉一边报警,通知110前来处理,一边将受伤的同事送进医院,并出钱给同事治疗。由此可见,白冉在整个事件中并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白冉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大林
20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