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生效规定的意义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 第一,该免责条款应当进行说明。不说明视为未规定,实际也意味着这样的条款对投保人不利,必须让投保人知道,了解其意义,而不能只是规定却不声明。
- 第二,该免责条款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者职业,专业意义,必须加以明确说明。并非如一般信件这样通读一遍就视为明确说明。应当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讲解每一个字,句的正确含义,而非一般含义,一定要将确定的,没有任何争议的含义,告知给投保人。唯有如此,该条款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该免责条款隐含对于投保人不利的内容和意思,但仅仅从免责条款本身却不一定能够被一般公众所识别。如果该免责条款所暗含的意义不予以揭露,披露的话,投保人很可能遭受到根大损失,例如保险人全部免除保险责任,投保人的投保希望必定会落空。所以,该类隐含性条件应作重点阐释和说明。
那么,对于这样的条款在投保人理解和认识之前,我们司法机关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