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是否合适,合同的性质是保证,保险还是委托合同?
问题:银行,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三方订立协议,约定:客户用银行贷款购买汽车经销商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一旦出现事故,约定有赔偿比例.汽车经销商受银行委托代收欠款,约定每月回收款按时存入银行指定帐户,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汽车经销商与客户订有售车协议,并承诺为客户做连带保证人.合同订立之初履行较好,后由于回收欠款困难,汽车经销商未能按时回收欠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但银行仍按日按时扣划.经销商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银行开始自行回收欠款.但经销商也回收欠款,银行发现后,遂起诉,要求经销商作为客户的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问:银行起拆是否合适,合同的性质是保证,保险还是委托合同?
解答:首先一点要确定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是保证关系.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有保证保险或者履约保险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承诺每月要回收款项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但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他还承诺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经销商承担责任的形式是担保法上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于这种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向连带责任保证人直接起诉来请求归还款项的.在这几个问题中,关于银行起诉经销商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合同的性质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这个保险里没有说要不要起诉保险人,由于约定的有赔偿比例,就可以由连带保证人在约定比例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假如他没有与银行之间约定承担责任比例,他承担的就是连带保证.承担了责任之后,追偿责任的时候,他要向保险公司和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个追偿就要跟保险公司划定一定的比例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起诉的是经销商,就不一定非要把保险公司拉进来一起审理不可,除非是银行希望把保险公司拉进来或者保险公司自己希望参加诉讼,可以在一个案子里审理.但如果银行告的是经销商,那法院只是按照借款担保来进行审理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过多的法律关系,那么这里有没有委托合同呢?目前从介绍的案情看,看不出银行与经销商之间对于追索欠款有什么委托合同关系.只是银行委托代收欠款,代收欠款是不是意味着可以要求经销商要钱,即使追过钱也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来.至于经销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也可以去要,主要是为减轻他连责任的负担,也可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