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潘传金 性别:男 年龄:50岁 民族:汉族 住址:南京市建邺区长江48号1队
被申请人:姓名:孙德霞 性别:女 年龄:40岁 民族:汉族 住 址:安徽省当涂县于湖路九韵国际42#楼406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孙德霞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刘云一案中,在2004年10月27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孙德霞与刘云是夫妻。《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刘云所有的苏A-44729货车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由此所生产的损失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孙德霞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