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礼虎住南京市白下区光华
路56号303室
被告一:张玉贤 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 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 桥镇勒家村99号
被告二: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供销社饭店后院 法定代表人:陈永春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负责人:胡伟 住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7167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3日06时50分,新扬高速公路下行线186KM-300M处,原告车辆苏A94830驾驶员王义聪与张玉贤驾驶的鲁AD6299/鲁AD188,王道金驾驶的苏N G 371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玉贤负事故全责,王义聪、王道金无责任。
原告车辆报废,造成如下损失:车损49000元,货损113480元,鉴定费5000元,拖车费1000元,停车费3190元,合计171670元。被告二是鲁AD6299/鲁AD188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三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致
具状人: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1、事故认定书;
2、车损评估鉴定书;
3、货损评估鉴定书;
4、货损清单;
5、鉴定费用票据;
6、拖车费票据1000元;
7、停车费票据3190元;
8、鲁AD6299/鲁AD188保单3份。